“河套酒業”、“河套老窖”商標駁回復審成功案
內蒙古河套酒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內蒙古地區的龍頭企業,白酒行業的一大巨頭,在32類申請第35624571號“河套酒業”商標和第35636371號“河套老窖”商標在全部商品上被駁回后,委托我公司做出駁回復審申請。代理人深入辨析申請商標與較多引證商標之間的區別,另外收集了大量關于申請人打造‘河套老窖’、‘河套酒業’品牌的證據材料,論證二者同時出現在市場中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最終得到了商標局審查老師的認可,在部分商品上復審成功。
案件分析:
在駁回復審案件中將申請商標的知名度納入判斷商標近似性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誤認的考慮范圍之內。在以往的案例中,鮮少能夠在駁回復審案件判決中看到認定申請商標已經形成了“既有的市場格局”這樣的表述,更多的是就標識本身進行近似性審查。但商標的知名度與商標標識本身就是一體兩面,難以完全割裂,相關消費者在識別商標時也會將其知名度作為其判斷商品及服務來源的標準之一。因此,在審查商標近似性時,將商標在其申請日之前的知名度證據納入考量因素是客觀公正且符合實際的。